据近日法治网报道,张某是江苏泰兴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有20年,其间多次被评优评先。前段时间,张某因在工位上睡了1个小时觉,被公司以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随后张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客观上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即使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制度,也不能直接适用。公司简单粗暴地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这一事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天平显而易见地发生了倾斜。工作20年、多次被评优,张某在工作上的表现可圈可点,然而,只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睡岗1小时,公司便直接将其开除——用人单位成了地位畸高的一方,“手起刀落”地给了劳动者重重一击,惩罚力度超过了劳动者的犯错程度,这种管理方式不仅缺少了“人情味儿”,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何为“严重”的判定,用人单位不可任性,应从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当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调岗降职等其他办法能够起到警示、惩戒、纠正作用时,肆意妄为地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行为失当的法律后果。
此前,卖菜大姐开采耳店获利500元被罚款22.2万元、74岁个体经营户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等“小过重罚”的行政案件屡屡引发关注。“过罚相当”成为行政处罚中一再被强调的原则,也是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必须践行的准则,本案的判决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公司声称是根据《员工手册》中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开除张某,看似有所依据,实则难以服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本无可厚非,然而规章制度需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公平合理,方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这正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所缺少的。
从内容上看,该公司《员工手册》载明,上班时间有睡觉等行为,不论职位高低,均予以辞退或解聘,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这显然过于苛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重了员工的违纪责任,不具有合理性;从程序上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用劳动者并不知情或并未同意的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
当然,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睡觉并不值得鼓励,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特殊性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因为睡岗导致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损失,必将获得与过错相当的处罚。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小过”无限放大,或是为逃避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的经济补偿寻找借口,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职场的公平环境。
守岗尽责是每个劳动者的义务,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考核细则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唯有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更负责一点,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更慎重一点,才能将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奏响劳动关系和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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