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围绕执行程序如何防止“程序空转”,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以来,最高法突出强调坚持系统观念,努力推动“立审执一体化”。
为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提出具体要求,强化裁判文书可执行性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围绕执行程序如何防止“程序空转”,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做好风险告知。风险告知贯穿于调解、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程序,在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书中,特别列明可能出现的败诉和“执行不能”风险,使当事人对诉讼和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在自动履行提示书中,明确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债务人应及时、自动履行,以及不及时、自动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是积极推进保全。保全对案件的调解、审判和后续的执行都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释明和引导,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高诉前保全比例。保全裁定应尽可能明确保全财产(或者证据)名称、数量或者数额、特征、存放地点、保全期限等信息。
三是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判决给付金钱的,应明确给付数额、时间等,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的,应明确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判决交付、分割财产的,应明确财产名称、权属、数量或者数额、交付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逾期责任等;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期限等。
四是督促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调解是当事人就纠纷和后续履行达成的协议,调解应该是自愿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越少越好。调解过程中,要全面细致评估债务人实际履行意愿、能力和诚意,合理确定履行期限、方式和金额,确保调解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防止当事人假借调解之名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加强对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提示和告知,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当场履行调解协议。诉前调解协议系分期履行金钱债务或者行为履行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立担保履行条款或者交纳保证金等方式,保障调解协议履行。
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保障当事人、案外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权利的同时,要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专门规范终本执行条件,“未开展必要执行工作的不得终本”
澎湃新闻注意到,《指导意见》还就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目的是为了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程序性结案问题,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有财产执行案件,同时,对终本案件纳入专门案件库统一管理,以便符合条件时及时恢复执行。
前述负责人强调,终本执行作为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之一,如果被滥用而随意结案,将造成反复执行、“程序空转”。
因此,《指导意见》专门对规范终本执行加以规定,总结归纳了不得终本执行的情形,要求未开展必要执行工作的不得终本。
具体而言,终本前必要的执行工作规定为六项:一是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穷尽必要的财产调查措施,除网络查询外,还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搜查;三是积极处置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四是发现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启动追究拒执罪程序;五是终本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六是兜底条款即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为下一步严格规范终本前执行工作留有空间。通过以上规定,严把终本执行关口,避免盲目追求结案多次报结又多次恢复执行,有效防止执行案件“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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