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贩毒是违法犯罪的事,有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洪江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利 50 元的贩卖毒品案件。
为赚快钱 做起 " 中间商 "
2023 年 2 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安在路上偶遇了张某文,二人简单聊了几句后,张某文问其身上有没有东西(指毒品海洛因),正巧李某安中午买了一小包(通过以前坐牢认识的男性朋友以 150 元人民币购买的),想着有钱赚,便提出以 200 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文,张某文同意后,二人走到没人的地方,李某安从身上拿出一个装有海洛因(约 0.02 克)的白色透明塑料袋给了张某文,张某文拿到手后,立即给了李某安 200 元现金,交易完成后各自离开。
东窗事发 法院判决
2024 年 8 月一天上午,洪江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居民楼里的李某安吸食毒品,民警得知情况后,将其传唤至洪江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李某安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根据李某安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提醒
涉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始终保持 " 零容忍 " 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吸毒不可取,贩毒更不可为,不管是 0.1 克还是 0.01 克,只要参与毒品犯罪活动,都会受到法律制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发现相关线索,及时拨打 110 向公安机关报案,让 " 罪 " 与 " 赃 " 无处遁形,共创 " 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 " 的社会氛围。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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