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申振东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申振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对申振东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申振东利用担任贵州工业大学党委书记,贵州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书记,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贵州省直机关工委书记、省委副秘书长,机场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贵州省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承揽工程项目、租赁公租房经营酒店、协调投建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9年10月至2022年,申振东利用原任机场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149万元。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振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申振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部分犯罪系未遂,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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