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出售”或“借出”银行卡、电话卡获得报酬,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将受金融、电信网络、信用联合惩戒。
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部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相关情况。《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成效有目共睹。但由于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等原因,相关案件的高发态势依然不容低估,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达2.5万人,同比上升44.1%。
可以说,在法律惩罚之外,进一步强化对电诈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联合惩戒,以增强警示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
据介绍,惩戒措施包括电信网络惩戒、金融惩戒、信用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信用惩戒包括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这些措施联合发力,将真正让电诈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寸步难行”,显著增加违法犯罪代价,提升法律的震慑力。
联合惩戒对象,不仅包括因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还包括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如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三次以上,或者为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就将受惩戒。也就是说,没触及刑法红线,并不等于可以置身事外、免于惩戒。这表明电诈犯罪的治理触角进一步延伸,向社会释放出更明确的“严治”信号。
当然,惩戒体系更完善,对惩戒尺度和精准性的要求也更高了,这在《惩戒办法》中有诸多细节体现。如金融惩戒将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但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且在联合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在收到惩戒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事实上,《惩戒办法》明确指出,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如明确惩戒对象依法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还特别强调,对于因惩戒认定错误给原被惩戒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此可以理解,联合惩戒虽然扩大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范围,但也强调必须遵循法定原则,确保过罚相当。
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对现实的积极回应。近年来与电诈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帮信罪”)案件出现数量上升态势,引发关于适用边界的讨论。如不少“帮信罪”人员属于初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案件多、涉及面大,在认定上是否应有更多“治病救人”的考量,成为学界、业界关注的话题。在此情况下,坚持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兼顾法、理、情的平衡,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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