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明日(11月26日)将开庭重审。
乌兰察布中院此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29年前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上诉后,内蒙古高院2024年3月4日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1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和赵德芳处获悉,此次庭审预计持续三天,他们将为邢志强作无罪辩护。本次庭审,辩方邀请了两位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庄洪胜,他们将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专业意见。
吴丹红和赵德芳还提到,本案的关键证人王大名(化名)将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庭。王大名是邢志强的朋友,事发当年他在现场,此前的一审庭审中他未出庭作证。
邢志强被控的故意杀人案,事发于29年前。乌兰察布中院去年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志强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1995年6月6日18时许,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大名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其间,邢志强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欲逃离,掉转车头驾车冲向邢志强后逃跑。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大名等人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大名驾驶摩托车载着他继续追赶孟永清。二人行至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大名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王大名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孟永清受伤后,先后躲藏于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牲口圈内、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往武川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据财新网报道,当年案发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将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邢志强也因此立功受奖,并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在此后的20多年里,他参与侦办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多次获得嘉奖。邢志强也不断获得升迁,历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派出所教导员、所长等,2010年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罪名,最终因这起20多年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旧案被诉。
孟永清的家人认为,孟永清的死亡是邢志强故意寻衅所致,系含冤而死。他们称,邢志强意图夺取孟永清的摩托车,“在遭到拒绝后,对孟永清进行殴打,孟永清不得不用刀自卫,邢志强从背后连开两枪”。孟永清的母亲曾持弹头和血衣至四子王旗公安局报案,此后也多方求助、喊冤,但一直未能取得进展。
由于事发已经过了二十多年,追诉时效也成为该案件的关键。一审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经过二十年,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有追诉的必要。202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邢志强核准追诉。2022年9月,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3月4日,内蒙古高院作出二审裁定,其中显示,邢志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孟永清持刀暴力抗拒邢志强作为一名警察的执法,并用刀将邢志强背部刺伤,且在邢志强追赶时遭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反复冲撞,后邢志强在躲避冲撞时无意识开枪击中孟永清右腰部,行为系履行警察职责时作出的正当防卫。孟永清自行用碎玻璃取弹头,导致腹部感染,并因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未及时就医,是造成其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请求依法认定邢志强构成正当防卫,改判其无罪。”
内蒙古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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