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涵盖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一系列前沿科技领域,不仅重塑了传统产业格局,更催生了全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机会,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尺。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新质生产力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积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好地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作为政府调控企业经济活动、引导产业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与投资决策,更在深层次上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和技术创新。因此,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在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企业所得税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机制原理
通常而言,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制能够有效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鼓励企业加大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研发投入,从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反之,企业所得税税制若未能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相匹配,则可能抑制企业的创新动力,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因此,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需要进一步阐释如何通过企业所得税激励企业的创新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一是,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化税率。税率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深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有更多资金用于研发和创新。在新质生产力的培育过程中,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需要大量资金,降低企业所得税率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推动其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投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体现了差异化的税率设计。在这种模式下,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获得更多资金用于再生产和技术创新,同时也促使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流动。
二是,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企业所得税仅对企业实际取得的净收入征税,因此应当在确认企业收入时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在新质生产力的培育过程中,企业的在研发生产中所投入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人才培养、跨国合作等成本费用都有显著增加,合理的税前扣除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能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增强其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研发投入意愿。《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节对税前扣除规则予以明确。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不断扩围提质,重点对企业的科技研发中产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在扣除范围、扣除比例、扣除时期上都有较大提升,全面降低企业的负担,推动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最后,落实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是政府为实现经济调控目标,对某些企业和课税对象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措施。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资金,用于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从而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法律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真金白银”,为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强大支持。
根据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全国共有62.9万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达到3.45万亿元,为我国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了强大动能。
二、企业所得税制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的痛点堵点
在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当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虽在促进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仍显滞后,这不仅影响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制约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不合理,对企业创新激励不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为15%,尽管这一差异化设计意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的低税率相比,我国整体税负偏高,竞争力有待增强。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企业也在寻求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但现有税率下的高税负,使得企业并无充裕资金投入到研发和技术创新上,成为阻碍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单一性也忽视了行业间发展的不均衡。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设计不能依据行业特性进行差异化设置,无法有效激励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的长期投资与研发。比如,基础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周期较长且回报不确定,企业在此过程中需要较长时间的资金投入,而税率却与短周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无差异,实际上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其次,税基扣除范围有限,企业研发投入受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对税前扣除设有一定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面临着扣除范围狭窄的问题。通常,企业在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革新时,涉及的支出往往不仅限于研发费用,还包括相关机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市场调研等多种支出。这些企业支出如果无法有效纳入税前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投资意愿。
又如,跨国企业的技术引进与合作对于提升我国新质生产力至关重要。但是企业在进行跨国合作或技术引进时产生的合作费用、外部咨询费用等,往往难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这使得企业在进行跨国技术合作时不得不将税务成本考虑在内,从而导致在吸引外资和高端技术方面,缺乏足够的竞争优势。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繁多,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但对于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未能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企业在享受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需要面对复杂的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这导致了实际获益的企业数量远低于预期。
同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企业发展阶段的差异,导致一些真正需要支持的企业未能享受到相应的政策红利。例如,初创科技企业和传统企业在面临资金短缺时,其所需的税收优惠是截然不同的,然而,现行政策往往未能准确识别这些差异,导致一些企业在获得税收支持方面的困难。为了更好地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针对各行业、各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设计更加精准有效和具有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使得企业在开展中长期研发项目时,对税务环境产生顾虑。面对的税收政策不断变化、执行标准不一,加上地方政府的执法差异,使得企业在参与科技创新研发和投资决策时难以做出清晰的预期。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创新,也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的提升。
三、统筹改革企业所得税,为企业营造一流税收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有必要统筹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税收环境。
第一,优化税率结构,增强企业创新激励。结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建议改革单一税率,以建立更为灵活和具有导向性的税率体系。目前的标准税率为25%,对于新兴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将其税率进一步降低至15%或更低,以激励企业加大在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投入。同时,为了鼓励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可设立更为细致的分级税率,对特定行业(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实施5%或10%的优惠税率,鼓励企业在关键技术和前沿领域开展长期性投资和研发活动,从而有效减轻企业的实际税负,促进资金流向新质生产力的相关领域。这种税率改革将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激励其在创新上的积极性,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第二,扩大税基扣除范围、简化操作流程。将所有企业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用、市场调研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软件开发费用、外部研发合作费用,以及人才培训费用,明确纳入税前扣除范围。确保企业在新兴技术领域的整体投入能够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研发环境。对用于技术改造和新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提供税收抵免,降低企业在技术升级过程中的财务压力,推动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
在快速发展的行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生物技术等,可适当简化研发费用的认定流程,建立更加明确的费用分类标准和认定标准,减少企业在申请税前扣除时的复杂程序。可以设立行业指导性文件,提供各行业的研发费用参考标准,帮助企业更清晰地了解哪些费用可以被扣除。同时,鼓励税务机关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新兴产业的税收扣除政策,使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布局和技术发展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因地制宜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三,制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促进培育新质生产力。针对符合国家战略的重点行业,如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和可再生能源等,实施专门的减税政策。例如,对初创企业实施更为明确的免税政策,在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以降低初期运营成本,帮助企业集中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将这些领域企业的所得税率降低至15%或更低,直接减轻企业的税负,使其能够将更多资金用于新质生产力领域的创新活动。
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方面,建议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或更高成为一项长期性的法律政策。这将极大激励企业在前沿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速折旧政策应针对高新技术设备的投资,允许企业在短期内快速折旧,以减少初期税负。这将使企业能够更快回收资金,鼓励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政策应特别关注绿色科技和环保产业的创新。例如,对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提供收入减计或税额抵免,以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和创新。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这将增强企业的信心,使其在进行长期投资和技术创新时更加安心,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因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通过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法治化,能够为企业提供实质性的财务支持,激励企业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持续创新。
第四,优化企业税收征管服务,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组织形态、生产方式、经营模式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税务部门应通过创新服务模式,为新质生产力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新质生产力企业设立专门的税务服务窗口,提供个性化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深入理解税收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通过一体化数字税务服务平台,推动税务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化,使企业实现在线申报、咨询、扣缴和退税,极大减少人工操作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回应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始终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保持同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作者孙伯龙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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